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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证书最新目录公布,工程领域仅剩21项

发布时间:2020-03-10点击次数:1501次

2018年12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发布《关于正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人才〔2018〕74号),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上文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

一、原有职业资格证书75%已取消,目前仅剩140项

2014年以来,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详细清单见下文),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有21项

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共21项,建造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在其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5项。

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2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3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4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5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6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准入类
7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8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9 注册城乡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10 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冶金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13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14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评价类
1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利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平评价类

2、工程建设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焊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准入类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2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3 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4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 水平评价类
桥隧工
防水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5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水平评价类

三、工程建设领域其他证书: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确提出的“三个不得”原则,是不是其他证书就全部取消了呢?不尽然!工程建设领域除了以上证书外,还有很多其他证书。例如:八大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列中出的184个工种以及工程领域职称等证书。

不过,从证书的含金量来说,肯定还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证书含金量高。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有些是行业阶段性发展需要而设立,可能会阶段性存在。

建造师等证书与职称全面打通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得建造师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通知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yw/sxyw/201908/t20190811_682251.shtml


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0/201908/d3ce67ee-f3a0-4326-9966-e20f05fa4f0a.shtml


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宁夏:

近日,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评价方式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缺一不可。但对于部分专业领域的专技人员来说,两种评价方式的评价内容有交叉重叠,需要花费较多精力分别准备,给个人工作带来负担,提高了单位的用人成本。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gzdt/rsyw/201906/t20190619_1559922.html


甘肃: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理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原文链接:

http://www.rst.gansu.gov.cn/show/27786.html


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资料来源:人社部/住建部相关文件/建筑管理